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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公益广告有无知识产权?
作者:佚名 日期:2001-9-25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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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本市市民王肇邦状告一家广告公司公益广告侵犯著作权案,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本市首例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权冲突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法律的天平究竟会向哪一边倾斜?
今年50多岁的王肇邦在上海交大从事摄影工作。1994年,王肇邦捕捉到了一批刚毕业的女博士在校园里欢快的留影机会,抢拍了几张她们充满欢声笑语的照片。王肇邦选取了其中较具艺术魅力的一张,定名为“女博士的风采”,投给了媒体。照片发表后,女博士富有感染力的灿烂笑容吸引了读者。
1999年9月,王肇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本市一家广告公司用于一则公益广告中,女博士的身影被镶嵌在巨幅的现代化
在庭审中,王肇邦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发布公益广告是一种公益活动,应当受到肯定和鼓励,但对公民并不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强制他人参与。其次,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公益广告列入“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范围内。换言之,公益广告也须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肇邦的著作权。
广告公司的代理人却称另有缘由。原告照片中的人物是交大女博士,照片曾由交大党委宣传部提供给《上海画报》,在1996年第3期上刊登;广告公司是在征得交大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后,才转载这张照片用于公益广告的。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报刊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转载,但须支付报酬。因此,报酬应支付给交大党委宣传部。另外,原告是交大职工,该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而职务作品的单位在作品发表两年后即拥有作品的使用权。被告据此认为没有侵犯王肇邦的著作权。
各界众说纷纭
王肇邦与广告公司的这场官司,引起了艺术界、广告界、法律界人士的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益广告也要保护知识产权。
上海市摄影家协会会员狄飞万认为,一幅摄影作品一旦发表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他人使用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稿酬,用于公益广告也不能例外。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邦理表示,从法律上讲,除了法定的公民义务外,公权利不得侵犯私权利,公益广告也不能侵犯公民的著作权。否则可能会造成某些人以社会利益为借口,而滥用公权利。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沈幼伦向记者阐述了肖像权、著作权与公益广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肖像权被用于公益广告中,使用者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但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管用于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都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稿酬。当然,公民的著作权必须来自于个人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个人则不享有著作权。
但也有人认为:为公共利益作贡献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每个公民所取得的每一点成就,都离不开社会环境的熏陶和哺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需要人人来参与,公民的个人作品用于公益广告,也是合情合理的。
一位个人作品也曾被用于公益事业的摄影记者认为,用单位的摄影器材、材料,由单位安排拍摄场合或对象进行拍摄,应视为职务行为,作品也应该是职务作品,单位应拥有使用权。作品用于公益广告只要征得单位同意即可,作者不应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些文化工作者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用于公益广告表现得比较宽容,认为公益广告毕竟包含着公共利益,它与个人权利并非不能找到平衡点。这里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要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合情、合法;另一方面,也应提倡公民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奉献的道德追求,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也是社会的道德呼唤。
各地也有风波
据了解,上海的这起公益广告官司并非国内唯一的诉讼。1998年,工艺美术师张敏耀自费制作了一幅鼓励人们向灾区捐款捐物的公益广告画。张敏耀与一家媒体的广告部约定,在这家媒体上以公益广告形式发布该作品。但作品在这家媒体上发布后,张敏耀发现公益广告变作了商业广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将媒体、广告公司和在广告上注了名称的企业全部推上被告席。
今年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这起首例公益广告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擅自改变公益广告用途的广告公司、媒体和在广告上留名的赞助企业,分别向公益广告作者张敏耀赔偿损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并在原刊发广告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沅江市遗照引出的官司
沅江市已故劳模蔡益德的长子蔡正兴,看到1997年至1999年沅江市电话号簿中有他父亲生前与一年轻女子的合影。这是一则沅江市社会劳动保险所发布的公益广告,广告词为“鼎力相助生命,尽可安享晚年”。
蔡正兴很恼火,因为村里纷纷议论:劳模把个妹子顶在头上,这个妹子到底是劳模的什么人呀。2000年4月14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犯肖像权的民事纠纷案。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制作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死者蔡益德生前许可其使用肖像营利。又未经蔡益德子女蔡正兴等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蔡益德生前肖像刊登使用,已构成侵权。沅江市电信局也应从经济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沅江市社会劳动保险所在电话号簿上发布的是公益广告,可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对使用他人肖像设置在自己的广告栏内未严格审查,故应对尚未发行刊登有蔡益德照片的电话号簿负有停止发行和全部销毁的连带责任。
(闵慧 马骋)